(一)木材生产环节
1、特产税:按木材收购价的8.8%征收(含地方附加);
(二)木材购销环节
2、特产税:按木材收购价加育林费、维简费后的8.8%征收(含地方附加);
3、增值税:按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
4、城建税:按增值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市区7%,县城、镇5%,其他1%)征收;
5、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3%征收;
6、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按增值税税额的5%征收;
7、社会事业发展费:按木材第一次销价的1‰征收,三资企业减征15%;
8、育林费:按木材收购后第一次销价的12%征收;
9、维简费:按木材收购后第一次销价的8%征收;
10、森林植物检疫费:按货值的2‰征收;
11、森林资源补偿费:出省木材杉、松原木按销价的5%、杂原木按销价的3%征收;
12、林业保护建设费:按每立方米木材5元征收;
对上述十二项木材税费,以前有规定减征标准的,按原规定执行。
此外,木材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运杂费用,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运输价格和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五、加强木材购、销价格管理
木材税、费是木材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清理整顿木材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税、金、费的同时,必须加强木材购、销价格的管理,以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用材企业的利益,保护国家的税源。木材购、销价格管理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管、控、放”的原则,即管住木材收购价格,控制中间环节税、费,放活木材销售价格。
(一)木材收购价格
木材收购价实行最低保护价。按照闽委发〔1995〕21号文的有关规定,木材收购价采取与销售价相挂钩的办法,即杉、松原木按不低于木材销售价的50%,杂原木按不低于木材销售价的43%计算木材收购价格。为增加木材收购价格透明度,保护林权所有者利益,由省物委会同省林业厅按照木材的不同规格、材质每年公布一至二次最低收购保护价,各地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允许上浮,幅度不限。省定木材最低收购保护价作为特产税计税价格的依据,各地实际收购价高于省定木材最低收购保护价的,按木材实际收购价格计征。
(二)木材销售价格
省管木材第一次销售价格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即木材第一次销售价按木材收购价加规定的税、费和短途运杂费及经营企业合理毛利制定,木材第一次销售价指到“三边”(即公路边、大河边、铁路边)交货价,从堆头到“三边”所发生的短途运杂费用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省造纸用材单位,实行第一次销售价,纸材价格由林纸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协商定价。木材(含造纸用材)第一次销售价格制定后,允许木材经营单位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上下浮动,上浮幅度超过8%的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最高不得超过15%。
六、清理整顿办法及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