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木材生产经营中不合理收费的决定
(1997年1月15日 闽政〔1997〕文10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林业是我省确定培育和扶持的五大支柱产业之一,商品木材是我省的拳头产品。充分发挥我省的林业优势,做好木材生产经营这篇文章,对振兴我省经济尤其是林区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目前我省木材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乱收费现象十分严重,使得木材流通不畅,林权所有者收益少,木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负担重,影响了木材的正常生产和销售,社会各方反映强烈。为保证木材流通渠道的畅通,发展绿色产业,加快林业强省的建设步伐,促进我省林业向更高层次发展,必须对木材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不合理收费(含各种基金,下同)进行清理整顿,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清理整顿原则
(一)以现有省级以上有权机关制定和审批的木材税、费项目和标准为依据,其他未经省级以上有权机关批准的木材不合理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二)管好、用好合法的木材税、费,坚决清理木材经营过程中的不合理收费。对确需增加的木材税、金、费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省以上有权机关批准后执行。
(三)清理核减木材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收费和采取相应的价格管理方式,应有利于增加林权所有者的收入和适当降低木材第一次销售价格(略低于南方集体林区木材平均可比销售价格),特别是降低用材大户的生产成本,同时考虑木材经营单位有合理的利润。
二、清理整顿对象
在木材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不合理收费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三、清理整顿范围
未经省级以上有权机关批准的在木材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取的各种收费基金等。
四、规范木材各种税、费项目和标准
木材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税、费的收取,必须遵循合法收取、取之适度的原则,未经省级以上有权机关批准,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不得自行立项或提高标准征收。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木材生产经营过程中只能收取以下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