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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沿海船舶、港口边防治安管理暂行规定(90修正)

  第十九条 各类船舶在港要按港口主管机关指定的泊位停泊。严禁船舶在指定停泊区段以外的港岸随意停泊和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第二十条 船舶在港岸停泊期间,大、中船要自行看管;小船和舢舨收取关键部件集中看管。
  第二十一条 各类船舶进出港口时,船舶负责人应持公安边防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件,主动到当地公安边防机关或其授权的签证点,办理申报,签证手续,接受进出港检查。
  第二十二条 沿海船舶集中停泊的地点,当地乡(镇)村应成立“船舶管理站”,在当地公安边防机关指导、配合下,负责船舶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规定执行公务和港务作业的船舶外,境内其他船舶不得擅自搭靠外国籍船舶和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船舶。
  境内船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搭靠停泊在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和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船舶进行贸易活动的,除依法办理海关、税务等有关手续外,应向公安边防机关办理登船手续并接受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台湾船舶因补给、修理或贸易等需要,可以到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接待港口、锚地停泊。任何船舶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将台湾船舶引航到不接待台湾船舶的港口、锚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船舶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扣留证件以及船上负责人、责任人一百元以下三十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并可扣留船舶七天以下:
  (一)船舶船名、船号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辩认的;
  (二)不携带边防证件出海的;
  (三)船员调动不办理申报变更手续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申报的;
  (五)船舶在港不按指定位置停泊的;
  (六)擅自超出限定活动区域航行、作业的;
  (七)12马力以上船只无人值班、看管的;
  (八)舢舨、竹排停泊港口不收橹、舵、桨或不抬上岸的。
  处罚由公安边防派出所、公安检查站、海上公安巡逻队裁定。
  第二十六条 船舶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船上负责人和责任人四百元以下五十元以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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