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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998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

福建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过程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学危险物品采购、调拨、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各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系指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爆炸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核能物资,剧毒物品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将化学危险物品转让给无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经营;运输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经营许可证的化学危险物品。
  第五条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营业场所、仓库、运输和装卸工具;
  (二)有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批发业务;不得经营国务院各部门和省政府规定不准经营的化学危险物品。
  第七条 申领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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