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5月30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
福建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福建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为加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经营者的合法经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特种行业登记管理范围:
(一)旅馆业(以住宿旅客为营业的旅社、宾馆、饭店、接待站、招待所、客栈等)。
(二)刻字业(铸刻公私印章的行业)。
(三)印刷业(对外营业的铸字、排版、印刷、复印、影印、油印、誊印、打字、晒图、拍摄文件资料等行业)。
(四)旧货业(收购生产性和生活性废旧物品行业及当铺、寄售行、信托行、质押货款部、旧货店、旧货交易市场等)。
(五)修理业(摩托车修理业)。
凡经营上述行业,不论专营、兼营,常年经营、非常年经营,也不论国营、集体、个体经营或中外合资、独资经营,都属于管理范围。
二、特种行业开业审批程序:
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或个人,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当地县(市)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复。企业或个人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