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单项工程,分期工程,必须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并经上述的检查、验收程序,才能试产(运行)、投产或使用。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分别在二个月、一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确认同意。
特殊性质或特大型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间,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表现突出的,或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污染事态扩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接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设计任务,一经发现,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凡违反《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其他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有关处罚规定,由省、市(地)、县(市)环境保护部门按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权限执行。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和适当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污染源治理,合理使用污染源治理资金,提高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第
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