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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198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5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5月3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

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修正)
 (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耕地,是指水田、菜地、鱼塘、农地(园地)、围垦内的滩涂地。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非农业建设用地是指除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灌溉设施(不含以发电、旅游为主的水库)、田间农用道路和必不可少的晒谷坪、烤烟房、茶叶初制场以外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税额规定如下:
  (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零点五亩以下(含零点五亩)的,水田每平方米为十元,其他耕地(指菜地、鱼塘、农地、围垦内滩涂地,以下同)为八元;
  (二)人均耕地零点五亩至一亩(含一亩)的,水田每平方米为八元,其他耕地为六元;
  (三)人均耕地一亩至一点五亩(含一点五亩)的,水田每平方米为六元,其他耕地为四元;
  (四)人均耕地在一点五亩以上的,水田每平方米为四元,其他耕地为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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