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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船舶进出港必须保持适航状态,按章显示号灯、号型,加强正规了望,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防止浪损小船。进港船舶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泊,按章显示号灯、号型,留有足够船员值班,保证船舶能随时应变操纵。
  禁止舢舨超载,舢舨夜间行驶应用环照白灯或手电筒及早显示,谨慎行驶。
  第七条 船舶进出港必须持有关证书、证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航行签证簿等)向渔港监督办理进出港签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渔港监督有权禁止船舶离港: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的;
  3、证书、证件不全或失效,或未标明船名(船号)的;
  4、船舶违章搭客的;
  5、应缴各项渔业税费而未缴的;
  6、发生海损事故或污染事故未经处理的;
  7、遇有恶劣天气等妨碍海上交通安全情况的;
  8、渔港监督认为有其他需要禁止离港情况的。
  第九条 不得在航道、港池、锚地从事捕捞、养殖生产,禁止在渔港水域设置有碍安全航行的设施和进行有碍安全航行的活动,已构成妨碍安全航行的,渔港监督有权责令其物主或经营人限期排除。在排除之前其物主或经营人必须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名称、尺寸、形状、位置和深度及时报告渔港监督。逾期未排除的,渔港监督有权强制排除,排除费用由物主或经营人承担。
  第十条 渔港应设置导航、通讯、防火、救生等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发生失火、海难或其他灾害时,在港船舶应服从渔港监督、公安部门调度,协同救助。
  舢舨作业和水上作业必须穿戴救生衣,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船舶运输、装卸危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条件,悬挂信号,经渔港监督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锚泊或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装卸作业。
  第十二条 保护海洋环境和水产资源,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禁止在港区内倾倒垃圾,排放废油、残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有害物质。因船舶造成渔港污染事件的,由渔港监督机关调查处理;因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排污造成渔港污染的,由渔港监督部门协助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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