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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1998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

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


  为了加强我省公路运输管理,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既坚持“放宽、搞活”的方针,又本着“多家经营,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使我省公路运输能够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人民生活服务,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对公路运输业的行政管理权。
  第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公路客、货运输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并服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的多家经营原则,支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允许并保护正当竞争。其运输划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两种。营业性运输系指提供运输劳务,发生各种经济形式费用结算(包括运费与货价或工程费并计)的运输。
  第四条 凡在本省从事公路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工具及生产资金;
  2.车辆必须符合技术规定要求,并经交通监理机关或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审验合格,持有效的行车执照;
  3.驾驶员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4.城乡运输专业户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参加客运的还必须投保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国营和集体运输企业也应积极参加保险;
  5.参加运输的车辆,必须具备良好的技术状况,并按规定进行强制保养、计划维修;
  6.严禁非驾驶员开车,违章行驶。严禁各种拖拉机及未经批准的货运汽车经营公路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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