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93修正)

  第十五条 农机事故当事人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陈述事故的经过,其他知情者应当提供有关情况。农机监理机构根据事故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与农机事故有关的农业机械和有关证件,但扣留时间不得超过五日。
  第十六条 农机事故按性质分为意外事故、技术事故、破坏事故和责任事故。
  对意外事故、技术事故,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农机监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处理。
  对破坏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责任事故,由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对负有责任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农机责任事故按伤亡损害程度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轻微伤一至二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轻伤一至二人,或轻微伤三至十人,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三)大事故:重伤一至二人,或轻伤三至十人,或轻微伤十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四)重大事故:发生直接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由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调查处理;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地(市)农机监理机构派人参加,并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农机责任事故的责任,按照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农机责任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农机事故中的作用,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当事人逃逸或者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农机责任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胁迫、指挥他人违章造成责任事故的,应负事故责任。
  当事人一方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不负事故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农机监理机构作出的农机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农机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消的决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