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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1998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

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由一名领导任指挥。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乡(镇)配备必要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森林防火办公室是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行使职权。
  森林防火指挥部是检查、监督、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的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监督《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
  2.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制定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3.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4.负责制定处理森林火灾事故预案,组织实施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5.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安排森林防火经费和检查督促使用效果,制止森林防火经费挪为它用;
  6.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查清火灾原因和火灾损失,及时报告;
  7.掌握火情动态,认真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及时上报,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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