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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

  第十七条中“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的规定修改为“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并由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4〕1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弄虚作假的,应补缴或追回款项,并由本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该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
  (十五)《福建省最低工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可处以所欠工资和赔偿金总额的一至三倍罚款”的规定修改为“可处以所欠工资和赔偿金总额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福建省交通厅对从事香港、澳门航线运输船舶公司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85〕291号)
  删除第九点中“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整顿、停止营业等处罚”的规定。
  (十七)《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闽政〔1986〕60号)
  删除第八章。
  (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7号)
  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遗弃婴儿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2〕169号)
  第二点中“由卫生部门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卫生部门应收回其接生证书”的规定修改为“由卫生部门依法处理”。
  (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5号)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用火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实施。执法人员必须统一标志,统一凭证。”
  (二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4号)
  1、删除第三十三条。
  2、删除第三十四条。
  (二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1号)
  1、删除第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2、删除第十条。
  3、第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露天矿、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综21号)
  删除第五章。
  (二十四)《福建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
  1、第十七条第一项中“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的规定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删除第十七条第四项中“没收其非法所得”的规定。
  3、第十九条修改为:“职业介绍机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1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十五)《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第十一条中“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的规定修改为“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非经营活动的行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经营活动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二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省烟草专卖局、福州海关、省公安厅关于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1〕114号)
  1、第四点第2点中“对非法运输、交易烟用材料的,要坚决予以没收取缔”的规定修改为“对非法运输、交易烟用材料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第三点中“无视规定者,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七)《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6号)
  1、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议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中止议标,并给予警告;工程巳开工的,处以1-3万元罚款。”
  2、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己中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其中标无效;尚未中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
  3、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投标单位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其中标无效,取消其6个月的投标资格。”
  4、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或者投标单位和发包单位或发包代理单位相互勾结的,其中标无效,并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6〕2号)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住户采取欺骗手段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主管部门收回房屋,并处以1000元罚款。”
  (二十九)《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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