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福建省电视剧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5〕16号)
(九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福建省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4号)
(九十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综108号)
(九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款项管理的通知》(闽政办〔1989〕197号)
(九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非领导职务升降等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7号)
(九十五)《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闽政〔1993〕3号)
(九十六)《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46号)
(九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6〕3号)
(九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夷山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50号)
(九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兼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3号)
二、修改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共67件,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一)《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5〕25号
第六条和第七条合并修改作为第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通知》(闽政〔1985〕73号)
删除第一条第三款。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福建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96号)
第九条修改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福建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闽政〔1987〕26号)
第十条中“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者可吊销《犬类准养证》”的规定修改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五)《关于发布〈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1987〕58号)
1、第十条中“按日加收应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修改为“按日加收应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删除第十一条。
3、第十三条修改为:“纳税人不服处理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61号)
1、删除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
2、第十二条中“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的规定修改为“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暂行办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渔港建设基金征收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综282号)
删除第七条中“并可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规定。
(八)《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8〕62号)
第十二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68号)
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并追缴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98〕7号)
第二十七条中“给予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经济处罚,处罚办法按省政府闽政〔1984〕28号《福建省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执行”的规定修改为“给予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十一)《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9号)
1、删除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中“并可处以罚款”的规定。
2、删除第二十条。
(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18号)
删除第八条中“物价部门可以吊销收费许可证”的规定。
(十三)《
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