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对本规定第5条、第10条和第29条第4条所列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规划等有关部门,按《
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土地审批权限审查同意后,依法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结。但各类开发区、乡镇(民营)工业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由县(市)逐级上报省土地局,由省土地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水利、交通、能源、教育、公益事业、国有特困企业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由县(市)上报地(市)土地局,由地(市)土地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
对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各类建设项目,各地应按省土地局统一印制的表格,列表逐级上报备案。
33、非农业建设项目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除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外,还应同时附具下列证明文件:
(1)《福建省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申报表》;
(2)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有关用地情况的书面说明(或检查)等证明文件。
34、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应按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的土地税费,并按有权机关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交纳管理费和手续费。严禁各地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进行额外收费。
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闲置费及罚没收入、滞纳金等,应全额上缴财政,清查非农业建设用地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核拨。
35、非农业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有土地权属争议或其它与该宗地有关的经济纠纷的;
(2)土地违法行为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作出处理的;
(3)在国家冻结审批耕地期间违法占用耕地的;
(4)不符合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5)其他不符合用地条件的。
(九)关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土地违法行为处分的问题
3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依照有关政纪规定和省土地局、监察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处分。
(十)本规定的生效与解释
37、各地(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规定相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