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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27、高尔夫球场内生活配套设施用地超过批准用地比例的,对超过部分的土地按同等级房地产用地作价,补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8、以建生产经营场所为名申请建设用地后,将用地改建为住宅或商住合一综合楼的,按改变用途的建筑面积所分摊的土地面积,经宗地评估后,比照同用途土地补收有关用地费用。
  (七)关于各类开发区和乡镇(民营)工业区用地问题的处理
  29、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各类开发区,区别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已经批准用地,但未在批准的开发建设限内使用土地的,未开发建设的土地,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依照本规定第17条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已经批准用地,且未超过批准的开发建设期限,但由于开发商本身无开发能力,在开发建设期限内无法开工建设的,由政府采取缩减用地规模,或改为项目用地,或置换业主等办法调整用地,并相应办理有关用地变更手续。
  (3)全部或部分欠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款项的,责令限期缴清,缴款期限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缴纳全部款项的,注销用地批准文件,解除用地合同;不缴纳部分款项的,可视其交款数额,按照土地的实际用途核定地价,并划定相应的土地出让面积,重新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未批准用地,但巳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或巳引进部分建设项目且建成投产的,依照本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后,依法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5)项目不落实、资金不到位的,由地区行政公署和地级市人民政府提出清查处理意见上报省土地局,由省土地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经原批准立项机关批准,撤销开发区立项。
  30、对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予以撤销。巳建或在建的项目,一律改为项目用地,按项目用地依法管理。对个别巳形成一定开发建设规模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地级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个案处理。
  31、乡镇(民营)工业区应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进行清理整顿。凡规划布局合理、项目落实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经地区行政公署或地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并完善立项、规划、用地等有关手续,所需用地按项目用地依法报批。项目不落实或规划而已不合理的,由地区行政公署和地级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退地还耕。地区行政公署和地级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乡镇(民营)工业区的清理整顿意见,必须上报省土地局,由省土地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再依法处理。
  (八)关于依法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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