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使用者有特殊情况,要求宽延开发建设期限的,可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适当给予宽延,但宽延期不得超过1997年底。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非法交易问题的处理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罚款:
(1)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建设要求面擅自转让的。
前款所列违法交易行为经依法处罚后,可以依法重新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22、房屋所有人以营利为目的,将按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用于建设房屋出租的,应补办出租登记手续,并按宗地评估价格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23、转让、出租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限期依法重新办理征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比照本规定第21条规定的标准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1)未经批准以集体土地作价入股等形式兴办合营或联营企业的;
(2)未经批准向本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
(3)企业由于兼并、破产,将集体土地使用处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
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筑物巳建成的,须将土地征为国有后,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建筑物未建成的,必须把土地退还给集体,并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六)关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问题的处理
2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业、金融、旅游、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活动的,必须按改变后的土地用途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同等级土地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5、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土地用途或增加建筑容积率的,限期补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6、外商投资的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生活配套设施用地比例超过20%的,对超过部分的用地,根据同等级房地产用地作价,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