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21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7年11月1日 闽政〔1997〕3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做好全省非农业建设用地全面清查工作,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整顿土地管理秩序,规范建设用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有关问题处理的原则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清查处理的原则
1、遵照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工作以清理各类开发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查处违法批地、非法占地和土地非法交易行为为重点。通过清查处理,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使耕地得到有效保护,闲置土地得到合理有效利用,房地产市场得到规范,增加广大干部群众依法管地、依法用地、保护耕地、节约土地的意识。
2、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有利稳定、促进发展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逐一作出处理。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遵守法定程序。
3、土地违法行为人在本次清查规定的自查申报期限内主动如实申报土地违法事实,情节轻微的,从轻或减处罚;凡瞒报、拒报土地违法事实,非法占用耕地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4、本规定适用于1991年1月1日至1997年4月14日中发〔1997〕11号文件下发之前发生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上述期间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乡级以上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巳作过处理的,原则上不再处理。
(二)关于非法占用土地问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