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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督导条例[失效]

  (八)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区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本辖区内区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单位进行督导;
  (四)参与区级或区级以上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的审定或审议;
  (五)履行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区教育督导机构每年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对本辖区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任务、履行教育督导职权的人员。
  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
  市人民政府建立对督学定期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设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学,由有关部门按任免权限任免。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可聘任兼职督学、特约督学。兼职督学、特约督学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十条 专职督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辖区教育工作的基本情况;
  (三)具有大学本科(区级督学可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有十年以上从事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工作经验,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四)取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业务培训的结业证书;
  (五)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联系群众,依法办事。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
  综合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导、评估。
  专项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的单项或多项督导检查。
  经常性督导是指督学根据需要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的巡视督导。
  第十二条 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下达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并在督导前15日书面通知被督导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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