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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 暂住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厦门市的有关规定,遵守厦门市市民文明公约。
  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暂住人员。暂住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 拟在本市暂住7日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后7日内申报暂住登记。
  拟在本市暂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暂住人员,应于到达暂住地后1个月内办理暂住证。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出差等暂住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人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办暂住证。
  第八条 正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获准回家暂住的,应在到达暂住地24小时内,由本人持监管机关的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
  第九条 住宿在旅馆的暂住人员的登记管理,按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管理站申报办理:
  (一)单位招用暂住人员并提供住宿的,由招用单位申报办理;
  (二)个人招用暂住人员并提供住宿的,由雇主申报办理;
  (三)暂住人员租房居住的,由房屋出租人申报办理;
  (四)暂住人员留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申报办理;
  (五)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申报办理。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暂住人员,应配合招用单位、雇主、出租人或户主履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申报义务。
  第十一条 申报暂住登记,应交验暂住人员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需办理暂住证的,还应提交暂住人员近期标准照片3张。属育龄人员的,须交验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节育证明或厦门市外来人员婚育节育审检证。
  第十二条 办理暂住证时,暂住人员应按厦门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的标准缴纳暂住人口管理费。下列人员免缴暂住人口管理费:
  (一)在厦门市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的外地政府驻厦办事机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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