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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大屿岛白鹭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法规代替)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大屿岛白鹭的通告
 (1996年5月29日 闽政办〔1995〕通003号)


  为了保护市鸟白鹭,维护大屿岛的生态环境,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捕杀白鹭,严禁对白鹭掏窝取蛋。
  二、禁止在大屿岛白鹭栖息地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采药、开垦、烧荒等破坏自然生态的活动。
  三、禁止在大屿岛白鹭栖息地内建设与保护白鹭无关的项目。
  四、禁止在大屿岛白鹭栖息地内开展旅游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进入大屿岛从事科学调查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必须事先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白鹭和大屿岛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制止和纠正破坏、侵占大屿岛白鹭栖息地的行为,并有权向市环保局检举、控告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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