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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大桥厦门西海域工程作业区内养殖户搬迁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大桥
 厦门西海域工程作业区内养殖户搬迁的通告
 (1995年4月8日 厦府〔1996〕通002号)


  海沧大桥建设项目已于1995年2月8日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鉴于厦门海沧大桥的建设需使用厦门西海域中部分海域,市政府决定对厦门西海域海沧大桥作业区范围(座标为X1=2713500,Y1=459500;X2=2713500,Y2=458000;X3=2712200,Y3=457000;X4=2711500,Y4=457000;X5=2711500,Y5=458300;X6=2712500,Y6=458400;X7=2712800,Y7=459000;X8=2713200,Y8=459500)内的养殖户实施搬迁。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上述规定海域内从事养殖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务必于1995年4月25日之前到厦门市海洋管理处申办搬迁有关事宜,并在1996年1月31日前自行搬迁,地质钻探作业区内的养殖户须根据工程需要于1995年5月10日前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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