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责令其关闭或停产。对逾期未按规定取缔、关闭或停产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以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强生态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淡水、土地、森林、矿产、海洋、动植物、气候等自然资源和国土生态环境的保护,应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合理进行开发利用。要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加快生态县的建设。控制化肥、农药和农膜对农田和水源的污染,积极推广科学施肥、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农膜等。
继续开发植树造林,加强道路、沿河、城市的绿化和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严禁乱砍滥伐,加快矿区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水土流失地区的综合治理,加强各种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到本世纪末,全省城市初步建设成布局合理的园林绿地系统,人均公共占地面积应达到5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应达到30%。
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各级自然保护区、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紧决取缔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各种破坏自然和环境的非法开发建设活动。将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和自然保护区建设投资纳入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到本世纪末全省自然保护面积应占国土总面积的2.5%。
认真实施《
海洋环境保护法》和“
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积极防治陆源对海洋的污染,促进我省海洋经济发展。
把防灾与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继续完善生物防卸工程防洪、洪水预警、灾害天气预警、蓄水工程等五大防御体系建设;强化污染事故的预警、报告和应急工作,努力减少自然灾害和污染事故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七、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坚持“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通过加强法制、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鼓励资源节约和废物综合利用,促进排污单位积极治理污染。在制订区域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必须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要多渠道增加环保投入。到本世纪末,全省年环保投入要逐年有所增加。省人民政府从今年起至2000年,每年拨出2000万元专款,作为环境污染防治资金,该资金由省环保局统一管理、财政监督、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各地市县人民政府也必须从财政收入中相应拨出一定资金,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必须确保有关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投资。经贸、工业等部门必须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不少于7%的比例,用于污染治理。城市人民政府必须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20 ̄30%,用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污水处理、排水设施和城市园林绿化等环境建设投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排污单位和排污者收取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