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各有关审批机关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有关银行不予贷款。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和日常监督监测工作,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负全部责任。各级计划、经贸、建设、工商、土地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把项目审批、登记、用地、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关。
各级政府的领导干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规,擅自批准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违反规定的,必须追究有关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建设或投产使用的新建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投产使用;对验收时达标,但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同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
各级环境保护、外经贸和海关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严格把住进口关,坚决禁止境外废物在我省倾倒、堆放、处置和“生活垃圾”向我省转移。国内废物需要跨省贮存和处置的,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违反规定擅自批准、验收和进口废物的单位及个人,要依法从严惩处。
五、限期达标,加快老污染治理
到2000年,全省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各地市要使本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超浓度标准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限制期治理的期限可视不同情况定为1 ̄3年。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省环保、计划、经贸、外经贸部门要对重点限期治理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排污单位必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正常运行,并依法予以处罚。
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对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的小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采用“坑式”和“萍乡式”、“大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取缔。以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立即关闭或停产。省内使用“三苯”溶剂的家庭作坊式制鞋业,以及超标排放的建陶业倒焰窑和多孔窑、水泥业土窑和年产不及4.4吨的机立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于1998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