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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失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地市县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行政监察部门要按照本身职责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环保法规的工作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并就发现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三、抓住重点,认真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保护好生活饮用水源;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严格管理。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开展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同时,积极治理木兰溪、九龙江和晋江等河流,以及主要港湾的水污染。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小型备用电源和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控制二氧化硫、酸雨污染加重的趋势。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全省境内超标排污的机动车辆必须立即整治,责成省环保局会同公安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继续深入开展城市和县城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解决城市“四害”(即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弃物污染)。“九五”期间,要着重解决污水和垃圾处理、环境绿化、噪声扰民等问题,推广洁净燃料,提高城镇燃气化率。要继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加强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的环境管理,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发展和引进无污染或少污染的产业,相对集中开发建设。责成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就加强我省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环境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在环境工作上,要抓重点、打大仗、办实事、求实效。“九五”期间,省政府重点抓闽江流域水环境、建筑陶瓷烟尘、制鞋业有机废气和水泥业粉尘等四项污染治理工程。各级政府也应结合当地实际,突出重点治理项目,落实目标、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投入、落实进度,巩固成果,抓出成效。
  四、严格把关,切实控制新污染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必须确保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把环境容量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技术改造项目和在污染严重的地区都应实行“以新带老”,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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