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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6年9月28日 闽政〔1996〕39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确保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目标,落实两项根本性措施
  我省环境保护的总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力争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势头得到基本控制;福州、厦门、沿海城市和旅游城市的环境质量应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它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闽江水体大部分监测断面达到Ⅲ类以上水质标准,木兰溪、九龙江、晋江和主要港湾水质有所改善;到2010年,基本改变生态恶化的状况,城乡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主要河流水体基本变清,近海海域水质达到海洋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环境和资源保护进入全国中上游水平。
  要抓好两项根本性措施的落实:一是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1995年的水平上。要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二是要认真制订并组织实施“福建省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重点解决严重污染环境的大问题,使我省的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
  地(市)、县(区)要根据上述目标,制订本辖区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的措施和实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落实政府职能,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
  环境保护政府的重要职能。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必须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指导方针。在制订重大政策、规划和确定重大项目时,坚持“发展服从保护”的原则,从促进发展与保护环境相统一的角度审议其利弊,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相应对策。要尽快制定《福建二十一世纪议程》。
  各级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及时听取环境保护工作的汇报,研究和解决环境保护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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