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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四)国内资本独资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兴办股份制企业;
  (六)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
  (七)租赁或受让开发区内企业;
  (八)购买开发区内企业的债券或股权;
  (九)购置房产;
  (十)受让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十一)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
  (十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七条 开发区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第八条 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投资、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保护。
  第九条 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福清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开发区内投资项目、基建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审核、批准或登记;
  (四)管理土地、建设和房产业;
  (五)管理财政、工商行政和物价;
  (六)管理进出口业务,处理涉外经济事务;
  (七)为国内外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与服务;
  (八)负责劳动监督管理,保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九)负责监督管理环境建设与保护工作,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十)兴办、管理公益事业和公用基础设施;
  (十一)管理社会治安与消防安全;
  (十二)检查、监督设在开发区内的福清市属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有关工作,协调设在开发区非市属机构(含中央、省、地市属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三)省、福州市及福清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按照公开、公正的要求,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做好开发区有关事务的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福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加强对开发区管委会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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