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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河道防洪岸线管理若干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河道防洪岸线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2001年5月30日)修正

福州市河道防洪岸线管理若干规定
 (1996年8月2日福建省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防洪岸线管理,加快防洪工程建设,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防洪岸线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确定的洪水水面与陆域的交接线。
  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闽江、敖江、大樟溪的河道防洪岸线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河道防洪岸线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福州市水利电力局是本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岸线。敖江、大樟溪的防洪岸线由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闽江河道福州段防洪岸线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敖江、大樟溪河道防洪岸线规划由所在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洪岸线的规划和防洪工程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筹集专项资金用于防洪岸线规划和防洪工程建设。
  第六条 防洪工程应当按照防洪岸线规划进行建设。防洪工程建成后,新增未依法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
  新增土地的开发利用,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开发”的原则,由所在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部门制订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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