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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在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举行集会,应在五一广场公园南侧杆外至省体育馆北侧 杆外的空地、市工人文化宫广场空地、市人民体育场田径场进行。经主管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 主管机关对申请在八一七南路、八一七中路、八一七北路南门兜至东街口路段举行游行、示威的,应予变更行进路线,经省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主管机关对申请在车辆、行人通行的高峰时间举行游行、示威的,应予变更举行时间。
  主管机关认为举行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变更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
  第九条 人民警察在游行队伍经过道路交叉路口、桥梁时,应暂停其它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除外)和行人通行,保障游行队伍尽快通过。
  第十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要求越过主管机关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所在地附近设置的临时警戒线,到有关机关、单位表达意愿的,经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许可,可以进入一至五人,其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公民不得逾越。需要停留的应退至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指定的附近地点。
  第十一条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必须遵守市政管理规定,维护市容整洁,不得沿途抛洒污物和张贴、涂写标语或者大、小字报,不得损坏园林、绿地、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 在市区、县城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严禁使用高音喇叭。使用音响设备的,自六时至十八时,其音量限制在80分贝(A)以下,自十八时至二十二时,其音量限制在60分贝(A)以下。
  第十三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及本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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