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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一)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由省教委负责在教育系统内安排就业,具体做法按省教委有关文件执行。
  (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增干计划指标,主要用于保证国家任务招收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招收国家公务员需要。各地区、各部门除按有关规定面向社会招收国家公务员及机关工作人员外,不再安排社会招收计划,并要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从企业调入人员。全省新建、缺编事业单位,其编制余额主要用于接收毕业生等政策性优先照顾就业人员。
  (三)毕业生就业工作应突出重点,保证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层次,特别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层次毕业生就业。国家任务招收的毕业研究生,应面向高等学校、高层次科研单位和高新技术国有企业就业。地市所属院校毕业生、职大、电大普通班毕业生和普通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和企业就业。专业性较强的行业院校毕业生首先在相应行业内就业。控制中专学历层次毕业生进入省属和中央在榕单位。鼓励用人单位接收紧缺专业的外省籍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严格控制长线专业或中专学历层次的外省籍毕业生到我省就业。对高学历紧缺专业毕业生到艰苦地区、行业或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就业的,要给予适当奖励。
  (四)进一步完善优生优配政策。继续直接选拔一定数量高学历的优秀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各用人单位应优先接收优秀毕业生。对毕业时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大专以上优秀毕业生,本人愿意服从国家安排的,由政府人事部门给予安排适当单位。
  (五)要重视女毕业生就业工作,除个别规定不适合女性就业的岗位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限制或拒收女毕业生。重视安排好残疾毕业生。
  (六)对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要进行储备开发,开展转岗培训。毕业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应和人才中介组织、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继续做好推荐工作,户粮关系可暂留学校一年,也可迁回家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或根据社会需要,组织毕业生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走上工作岗位。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各级政府财政予以补助。对毕业后一时无法就业的特困生,各地、各学校要予以提供帮助。
  (七)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公开需求信息、不公开招聘毕业生和拒绝接收优秀毕业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纪律制裁。各有关部门、大中专学校、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如城市增容费、教育补偿费、改派费、上岗押金等。物价、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乱收费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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