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指定医院进行
人身伤害重新鉴定和精神病医学鉴定的通知
(1997年12月31日 闽政〔1997〕文332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厅、省监狱管理局:
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指定下列医院为鉴定医院:
一、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进行重新鉴定的医院
(一)福建省立医院(院址:福州市)
(二)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院址:福州市)
(三)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院址:福州市)
(四)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院址:泉州市)
(五)福州市第一医院(院址:福州市)
(六)福州市第二医院(院址:福州市)
(七)厦门市第一医院(院址:厦门市)
(八)厦门市中山医院(院址:厦门市)
(九)漳州市医院(院址:漳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