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闭非老少边穷地区年生产能力4.4万吨水泥机立窑14家,15条生产线。其中:福州市4家,5条生产线;南平市3家,3条生产线;三明市2家,2条生产线;泉州市4家,4条生产线;漳州市1家,1条生产线。
(3)漳州市关闭无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不过关,治理无望的水泥粉磨企业23家,23条粉磨线。
各地市水泥企业年度整治项目详见附表1、2、3、4。
三、主要措施
1、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省和整治任务较重的地市成立以政府领导总负责,由环保、监察、经贸委、建材、乡镇企业局、科委、财政、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当地水泥粉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各地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领导整治的责任,各成员单位明确职责,建立治理粉尘环保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地市领导小组每季度要开一次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整治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按季向省汇报整治进展情况。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的自觉性。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环保法制宣传,提高企业负责人对整治工作必要性、迫切性的认识,充分意识到环境保护是水泥企业的生命线,只有按要求认真治理才有出路,放弃拖延过关的侥幸心理。充分发挥舆论工具的监督作用,各级新闻机构要密切配合各级政府做好宣传报道,表扬先进,对污染、破坏环境和不按要求进行整治的违法行为,公开揭露和批评,鼓励公众参与,形成整治声势,切实地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的自觉性。
3、合理规划,形成规模。规模小,布点乱,技术起点低,不但浪费资源,污染严重,而且还限制了我省水泥行业的健康发展。要发展上规模、技术先进、污染小的水泥大企业。现有的水泥企业,要通过两个根本性转变,通过政策、行政等措施,促其上规模、上等级,鼓励水泥企业通过股份、合并、兼并、联合等多种形式,组建水泥企业集团或股份制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从1998年1月1日起,不再新建、扩建机立窑水泥生产线,如发现有新审批的,要追究具体办事人员和部门领导的责任。要从规划布局入手,实行集中控制,在水泥资源丰富地区,形成相对集中的水泥企业群。实施水泥粉尘污染排放总量控制,通过整治,逐年核减。对新扩改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4、加大执法力度。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分年度对水泥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推动整治进展。对不按要求实施整治的企业,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并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停产整改,同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年设计规模4.4万吨以下(含4.4万吨)的机立窑生产线,要严格按国家产业政策和省政府《决定》精神,在限期内关闭或淘汰。逾期不执行,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足额征收水泥企业排污费和矿产资源保护费,用经济手段促进企业治理。
5、加强技术指导和管理。水泥企业收尘技术和设备的选择是粉尘污染治理的关键环节。目前省内外生产收尘设备厂家众多,产品质量优劣不一。省环保局、省建材总公司、省乡镇企业局、省科委等部门要加强对收尘设备使用的指导,组织推广实用技术、新设备的试点和使用。为防止不合格的除尘设备进入我省市场,环保部门要加强环保产业市场统一监督管理,省技术监督局作为全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要与省环保局密切配合,对生产或经销质量不合格的除尘设备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保证治理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