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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沙溪口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岁修:是指船闸每年一次进行局部区段的检修,停航期不超过20天。
  抢修:是指船闸突然发生异变或损坏,影响正常通航而进行的应急修理,沙溪口水电厂、船闸处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
  第三十条 船闸的大修、岁修时间应尽可能安排在运输淡季或枯水期进行,同一航道上相邻的船闸应尽可能在同一时间安排大修和岁修。船闸处要提前一个月向福建省交通厅和省电力局申报船闸进行大修或岁修临时停航的报告,经省电力局审核并商省交通厅批准(两家有不同意见的,由省经贸委协调)后,由港监部门发布航行通行。因其他原因修理或事故停航的,应及时报交通港监部门,经核准后,由港监部门发布航行通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船闸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1、保护船闸设施,防止事故发生的。
  2、检举揭发盗窃、破坏船闸设备行为的。
  3、认真管理、养护船闸成绩突出的。
  第三十二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以及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船闸停止通航的,沙溪口水力发电厂应对航运单位和船民负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船闸运行及管理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有严重失职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故意制造事端、阻挠船闸工作人员正常执行任务或破坏船闸通航管理区域设施,盗窃船闸设备、物料,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独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交通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船闸年度运行计划由省经贸委负责通知有关地(市)、县交通部门进行航运调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试通航之日起执行,试通航以后有关问题由省经贸委负责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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