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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基金使用坚持“谁受淹没,谁来使用,用于移民,扶持移民,稳定库区,繁荣库区”的原则,并规范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
  (一)扶持移民发展生产,安置移民剩余劳力就业项目的专项补助或投资;
  (二)建立省、县(区)库区生产开发专项周转金;
  (三)解决库区遗留问题(含政府研究解决库区遗留问题的专项款);
  (四)补助、扶持特困移民户;
  (五)库区防汛抢险、防震减灾工作经费(按基金总额的1%计提);
  (六)推广科学技术、建立库区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移民素质、科技兴库专项经费(按基金总额的5%内掌握使用);
  (七)省、县(区)库区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和基金使用监督审计等工作经费(按基金总额的3%计提);
  (八)负责征收的主管单位按年征收总额的1%计提手续费,并由财政专户中直接核拨。
  三、基金的使用管理。
  基金的使用管理实行“抓大放中,统筹安排,统分结合,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使用坚持以项目带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并要加强资金的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检查。
  (一)大型水电站(如水口水电站、沙溪口水电站)提取基金,按省库区办统一掌握40%,有关县(区)掌握60%的比例,划分省管项目和县(区)管项目安排使用。
  (二)中型电站提取的基金,全额归有关县(区)按规定掌握使用。
  (三)年内按以上规定比例安排给有关县(区)掌握的基金,原则上应以淹没涉及县(区)的移民人数和册内耕地为基数计算。
  1、水口水电站基金各县(区)分配的比例:(1)延平区56%,(2)南平市7%,(3)古田县25%,(4)尤溪县8%,(5)闽清县4%;
  2、沙溪口水电站基金各县(区)分配的比例:(1)延平区34%,(2)沙县66%;
  3、中型水电站和水库基金各县(区)分配的比例另定。
  (四)有关县(区)掌握管理的资金,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通过有偿使用,建立库区开发性生产周转金制度。基金用于扶持移民、安置移民发展生产资金不得低于年度各县(区)掌握资金数的60%。涉及淹没县(区)的贫困乡(镇)、村可设立扶贫专项款。
  四、基金使用计划管理和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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