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解决艰苦行业、
艰苦工种农民合同制工人“农转非”的意见
(1998年1月17日 闽政〔1998〕文1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省计委、省公安厅、省粮食厅《关于福建省解决艰苦行业、艰苦工种农民合同制工人“农转非”的意见》,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厅、省计委、省公安厅、省粮食厅。
我省自1984年在新招工人中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来,有些艰苦行业(工种)面临在城镇招工难的问题,为保证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的需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每年都从农村中招收一些农民合同制工人来解决这一问题。这些农民合同制工人在艰苦的岗位上勤奋工作,任劳任怨,默默奉献,经过十几年的锻炼,不少人已成为用人单位的生产骨干。但是,由于他们的户粮关系仍在农村,长期没有城镇户粮关系,给他们的生活,如住房、婚姻、子女上学等问题带来了许多困难,这不仅影响了职工队伍的稳定,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生产发展。为了稳定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的生产(工作)积极性,确保生产(工作)的骨干力量不致流失,现就我省艰苦行业、艰苦工种农民合同制工人“农转非”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省国有、集体艰苦行业及其他行业中从事苦脏累险工种的一线技术工人(行业、工种范围见附表),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可在省计委每年下达给劳动部门的年度“农转非”指标的15%以内安排“农转非”。
(一)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
(二)已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并续订劳动合同五年以上的。
二、上述农民合同制工人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优先办理“农转非”:
(一)专业对口分配的历届技校毕业生;
(二)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技术能手称号的;
(三)在发明创造、技术改造、生产操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县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
(四)经考核被评为高级工或担任班组长二年以上的生产骨干;
(五)工龄满10年以上的生产骨干。
三、审批办法
艰苦行业、艰苦工种农民合同制工人“农转非”按用人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地(市)属单位、县(市)属单位分别经主管部门、县(市)劳动局审核后,报地(市)劳动局审批;省属、中央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厅审批。各地(市)公安、粮食部门根据省、地(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附具体名单)和提供的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理户粮关系手续。
四、煤矿井下农民轮换工、纺织挡车工、技校应届毕业生、技师或高级技师“农转非”,仍按省劳动厅、省计委、省公安厅、省粮食厅闽劳发〔1996〕528号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