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关于私有房屋的拆迁安置的问题
拆迁私有房屋的,以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为一户进行安置。对持有《房屋共有权保持证》的,不予分户析产安置。
十二、关于拆迁当事人结算拆迁款项的时间问题
被拆迁人过渡安置的,拆迁当事人在签定拆迁协议时,应将原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等的补偿款结清。拆迁人在交付安置房屋钥匙的同时,被拆迁人应一次性结清安置房屋款项。
被拆迁人一次性定居安置的,拆迁当事人可一次性对抵结清所有拆迁款项。
十三、关于住宅或非住宅房屋的认定问题
住宅或非住宅房屋的认定,一般以批建时确定的建造用途、性质为准。
批建时无明确用途的房屋,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一)底层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已持有营业执照并实际经营的,可认定为营业性用房。(二)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房屋,原住宅房屋出租给他人作为办公场所等非住宅用途的,经房管部门登记批准的,按非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安置,未经房管部门登记批准的,按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的用房,按房屋建造的实际用途认定。
十四、关于就近或异地安置的确定问题
就近或异地安置, 以被拆迁用地红线中心点至安置房用地红线中心点的水平直线距离为准。属成片开发的,确定安置方式时,以建设项目的实际用地红线为准。
十五、关于
《规定》第
四十五条第二项的适用问题
按照
《规定》第
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被拆迁的区域用于商品房综合开发、职工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实行就地或就近安置。因特殊情况需实行异地安置的,应事先取得市拆迁主管部门批准。
十六、关于拆迁批建手续齐全的未建或在建房屋的补偿安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