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关于
《规定》第
五十二条有关家庭人口结构因素的确定问题
依
《规定》第
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家庭人口数量、性别、辈份、年龄等应作为家庭人口因素在安置时给予考虑。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最后搬迁期限内,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人口,也应作为家庭人口结构因素在安置时给予考虑。
八、关于公房使用人的认定和公房承租人的安置问题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公房承租人以外的人员,无论其户口是否在拆迁范围内,或其在拆迁范围外的居住情况如何,未实际居住在拆迁范围内的公房的,均不属被拆除房屋的合法使用人。
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原承租人只要具有该房屋的租赁合同,其安置按
《规定》第
五十二条执行。公房承租人已签订购买解危房、解困房、统建房、安居房等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合同的,不予安置,但在未取得所购房屋或集资房屋前,拆迁人应给予提供周转房过渡。
九、关于转租公房的安置问题
按照《
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规定转租的公房,只按原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原承租人。在转租租赁期限内,转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十、关于
《规定》第
五十四条有关私房承租人的确定和安置问题
依
《规定》第
五十四条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在拆迁范围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又确无住房而且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的私房承租人,拆迁人应给予分别安置;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予分别安置,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