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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若干应用问题解释[失效]

  依《规定》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人将应偿还的安置房屋交土地房产主管部门代管的,拆迁人可直接与土地房产主管部门签订安置房屋的代管合同,有关补偿安置款项待纠纷解决或所有权人出现后,由拆迁当事人予以结算。
  四、关于用标准户型的安置房屋调换被拆迁住宅房屋所产生的实际面积差的结算问题
  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其安置房屋属标准户型的(不含配套的杂物间),按原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本建设项目拆迁安置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再按《规定》五十一条规定就近或异地安置后,因安置房屋平面结构原因,安置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或不足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均按住宅安置房建安平方米造价结算。
  五、关于用非标准户型的安置房屋调换被拆迁住宅房屋所产生的实际面积差的结算问题
  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其安置房屋属非标准户型的(不含配套的杂物间),按《规定》五十条安置被拆迁人后,安置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住宅安置房建安平方米造价结算,按《规定》免费增加的建筑面积除外;不足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六、关于用非标准户型的安置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其超过规定所增加的安置面积缴纳安置分配费的标准问题
  拆迁公有住宅房屋,其安置房屋属非标准户型的(不含配套的杂物间),按照《规定》五十条安置公房承租户时,其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建安平方米造价的15%交纳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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