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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若干应用问题解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市政府文件及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废止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若干应用问题解释
 (1997年2月28日 闽政办〔1997〕024号)


  为了有利实施《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七十七条,结合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的实践,对《规定》的若干问题作出应用解释。
  一、关于《规定》的适用时间问题
  1996年8月8日前(《规定》实施前)厦门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拆迁项目,或1996年8月8日后(《规定》实施后)市拆迁主管部门对《规定》实施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拆迁项目发出延长期限通知的,其补偿安置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施行时间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拆迁公告的发布形式问题
  拆迁本单位非住宅房屋的拆迁项目,经市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张贴的形式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其他拆迁项目,应在报纸上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三、关于拆迁安置房屋代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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