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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治安联防代聘征收管理办法

  八、各派出所向联防单位开出《治安联防代聘缴费通知单》,由联防单位直接到各公安分局指定开户银行办理联防费付款手续。
  各参加联防单位凭银行缴款单据到辖区派出所换取联防费专用收费票据。
  联防费缴纳500元以下的,可直接到辖区派出所交现金。
  九、联防费可以按季、半年或年度缴纳。如单位缴纳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允许延缓至年底交清。
  十、联防费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联防费收入按季逐级上缴市财政专户。
  十一、联防费支出由市公安局编制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审核、批准后按季或按月拨付。
  联防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治安联防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联防费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十二、各公安分局所辖的联防队员的配备数(含企业派出人数,根据辖区治安状况,以不超过派出所公安干警人数为原则,由分局转报市公安局审定,具体由各公安分局调剂使用。
  十三、联防费属事业性收费,须向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联防费专用收费票据。
  各派出所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收费位置公布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监察和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十四、不得擅自提高联防费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以及以摊派、赞助、赠送等名义代替收缴联防费。
  对公安部门不按规定收取联防费的,各参加联防单位可以拒付和举报;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个人责任。
  十五、对参加联防单位不按时支付联防费的,按应缴联防费金额的每天0.5%收取滞纳金。
  十六、有关联防费的财务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十七、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八、同安县治安联防费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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