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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治安联防代聘征收管理办法

厦门市治安联防代聘征收管理办法
 (1997年2月3日 厦府〔1997〕010号)


  为进一步加强治安联防代聘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福建省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暂行规定》精神,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1992〕综251号《关于颁布〈厦门市加强城镇治安联防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治安联防的对象范围: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和镇所在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内联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做好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并参加街镇的治安联防工作。
  二、凡属应该参加治安联防的对象,应以本单位员工人数按比例抽调人员参加所在地的治安联防工作,抽调联防队员比例为:
   400人以下(含400人)的单位,抽调1人;
   401~800人(含800人)的单位,抽调2人;
   801人以上(含801人)的单位,抽调3人;
  抽调的联防人员由所在街镇联防指挥部安排具体工作。
  三、对无法抽调人员参加联防工作的单位,按以下规定支付治安联防代聘费(以下简称联防费)。
  四、联防费收取标准:
  1、工交企业:按单位员工人数每人每月1元;
  2、商、贸企业:按单位员工人数每人每月1·5元;
  3、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金融机构、建筑施工单位:按企业员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
  各单位支付联防费每月最低额为10元,最高额不超过1500元。
  五、联防费由公安部门收取,由联防指挥部负责组织。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联防费、或其他名目的治安联防费。
  六、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民个人、农贸市场摊贩不收联防费。
  亏损单位可以减付联防费,但需由单位提出申请,由派出所审核,报公安分局审批。
  七、单位员工人数以上年末的实际数为基数,基数由派出所审核,报公安分局审批。单位人员如有增减变化,应及时向派出所申报变更,支付联防费时按季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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