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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暂行停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部分决定决议及法规解释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0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外商
 投资企业两年内暂行停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的决定
 (1998年5月29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暂行减免的议案》,决定批准,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暂行停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具体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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