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县、
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1998年5月29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
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县级人民武装部参加地方的选举。”修改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地方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