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1998修正)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居住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办法,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设在市区内的县属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十二条 设在乡级行政区域内的县级所属单位的职工,应参加县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设在乡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市、地区所属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三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都应进行登记。
  计算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以出生日期至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止。出生日期原用农历的,应按公历换算。
  第二十四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后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第二十五条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应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复。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成员,在校学生,都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
  (二)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都在现户口所在地所属选区登记;城市暂住人口和集镇自理口粮常住人口,一般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但取得原籍地选民关系转移证明的,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三)选民迁居外地但未迁出户口的,或者从原居住地迁出户口但未在现居住地落户的,在取得原居住地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四)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选举期间在省内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在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或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 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在取得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以选区为单位公布。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应在选举前发给选民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