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资金的筹集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关键。在保障标准确定之后,当地政府要公布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政府和民政、财政部门备案。所需资金按照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每年年底之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所需保障资金和业务经费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民政部门要根据有关程序按月发放到户,年终要编制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加强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保障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目前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采取由财政和保障对象所在单位分担办法的城市,要逐步过渡到主要由财政负担的方式上来。省直、部属企业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四、抓好相关政策的配套与落实,鼓励劳动致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已经出台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实,如最低工资标准、下岗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还没有实施相关社会保障政策的地方要尽快实施;抓好再就业工程,加强失业转岗培训,提高再就业比例,减少社会救济的人数。
  在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各地要教育群众体谅国家的困难,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生活水平。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保障对象,应给予必要的扶持。要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进一步鼓励、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及社会捐赠等活动,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可能情况下对保障对象在有关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
  五、加强领导,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必须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财政保障、部门配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一件大事,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三公开,实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主动配合民政部门工作,落实保障资金,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劳动、人事、统计、物价、工会等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基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是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层组织,任务重、责任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些机构的领导,在人、财、物方面给予关心和支持,为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开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