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
 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1997年12月12日 闽政〔1997〕47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最近,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这是国家为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它标志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已从试点阶段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全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义、目标和要求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改革和完善传统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措施,它的建立和实施,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完成任务。
  为了确保完成国务院确定的目标任务,使我省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要求:已建立和实施这项制度的市、县(区)要继续完善;尚未建立这项制度的县要抓紧做好准备工作,1998年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要全部建立起这项制度。全省提前一年实现国务院确定的目标。
  二、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
  各地要对城镇居民特别是贫困居民的生活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掌握贫困人口的数量、家庭结构、居民最低生活消费情况和物价指数等方面的资料。要根据生活必需品和当地市场价格等因素计算出每月人均最低消费金额,并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资金来源情况,规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标准即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标准要体现既能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并注意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不搞攀比。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劳动、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经济发展,人均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保障对象要向住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分类由街道办事处或由办事处会同工会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并进行动态管理。各地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应根据不同对象区别对待。对第一类人员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第二、三类人员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切实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