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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

  1、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在临时居住地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对不认真抓好计划生育的招用单位负责人、工程承包人,以及知情不举的个体雇主、出租(借)房主依法予以罚款。”
  2、第四十三条关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的规定修改为:“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罚款”。
  六、福建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
  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中“撤销社号、报刊号”的规定。
  七、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
  删除第五十三条中“(一)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调整、限制取水方案的”的规定。
  八、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调查处理水污染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事件。”
  2、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依本章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还可以对其船长或单位负责人另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九、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许可证或违反建设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按已形成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至200元的罚款。影响村镇规划实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农村居民个人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造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十、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删除第四十条中“吊销有关拆迁证件,没收非法所得”的规定。
  十一、福建省经纪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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