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失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建成后5年内不准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准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标准加收2至10倍。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内的地下管线突发事故,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破路后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依附桥涵架设管线的,应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管线竣工后,管线的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第五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排水单位应当搞好各自的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养护,保持其完好畅通。
  第三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实行雨污分流制度,遵循排渍、减污、分流、净化、再用和集中处理的原则。
  新建、扩建、改建的排水设施(包括单位自建的排水设施)应按雨污分流的技术要求设计建设,尚未分流的排水设施应限期改造,实行分流。
  第三十二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
  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需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因建设和其它原因需要临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必须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按要求进行预处理,取得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堵塞、侵占或擅自移动城市排水设施;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土头、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灰浆、泥水、粪便或其它杂物;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具有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质和有害气体;
  (五)雨、污水管道混接;
  (六)擅自改变排水方向或排水设施结构,填高排水出口,设置障碍物影响出水口的排放流速和流量;
  (七)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八)其它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