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是一项长期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近年来,在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大多数用工单位积极承担安置任务,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完成较好。但是,仍有一些企、事业单位和部门片面强调用工“自主权”,拒绝接收退役士兵;个别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所属单位承担当地的安置任务,致使少数退役士兵不能及时得到安置,严重影响了一些地方的安置进度。这种不顾大局,有令不行的做法必须予以纠正。今年各地、各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近年来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强化政府指令性调控手段。在继续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用工需求、职工人数和安置任务等实际情况,本着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分配计划。各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任何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受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新建、扩建单位要划出不低于20%的用工比例接收退役士兵,中央和省属有关部门制定招工计划,下达用人指标,不得与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政策相违背。转业志愿兵安置要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同步进行,优先落实工作单位,尽量做到专业技术对口。为缓解基层安置难矛盾,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邮电、铁路、银行、保险、交通、电力、税务、烟草、石油、石化等中央及省属部门和行业,统一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安置办联合下达安置计划指标。
(二)建立和完善安置工作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地方政府对完成安置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表彰与奖励;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接收任务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及经济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完成安置任务。具体实施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各地要及时反馈接收安置情况,对个别问题严重的要予以通报。城镇退役士兵必须服从政府的分配,在安置部门发出通知后超过3个月未到工作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按待业人员对待。
(三)继续探索安置工作改革的新路子。各地要从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通过进一步扩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范围,提倡和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成分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实现多形式、多渠道安置。凡到非国有经济成分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应按《
劳动法》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保险。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实行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的办法,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还可采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要组织岗前培训,帮助他们提高技能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同时做好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使退役士兵体谅国家困难,顾全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分配。各地要安排适当的专项经费,用于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与岗前培训工作,帮助解决在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遇到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