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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关于做好199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关于
 做好199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7年12月1日 闽政〔1997〕45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军分区,厦门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武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32号)及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1998年春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7〕第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199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及时间安排
  接收安置的对象: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
  退伍义务兵档案中无《士兵登记表》或《证明书》的,安置部门不予办理接收手续。
  转业志愿兵(含因精简提前转业和因病提前转业的)由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移交计划与军队(含武警部队)各大单位进行集中交接。转业志愿兵原则上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置;在外地结婚(除部队驻地外)、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和有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按国发〔1994〕6号、〔1995〕28号文件规定执行。凡符合转业和安置条件的,由省安置办签发《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通知书》,各接收地办理安置有关手续。对未经省集中交接,不符合转业条件或弄虚作假以及接到《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报到的转业志愿兵,由省安置办将其档案退回军队移交单位。
  退伍义务兵接收工作从1997年11月底起至1998年1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工作从1998年1月5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转业志愿兵3月20日开始离队,持省安置办签发的《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通知书》到指定的市、县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安置结束。其工资由部队发至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单位支付。
  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应在1998年7月底前完成。
  二、严密组织接待转运工作
  各地要按照退役士兵运送工作的有关规定,设立接待转运机构,协调有关部门,严密组织实施接待转运工作。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民政、人武和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运输安全,优先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提取)行李、进出站(港)和中转换乘。各军供站和军人接待站要切实做好饮食供应和接待工作。退役士兵返乡时,当地要组织做好欢迎接待、宣传教育工作。接待转运工作所需经费由各地政府按规定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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