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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职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职能的通知
 (1997年7月14日 闽政〔1997〕193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优化国有企业组织结构和资本结构,逐步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国有企业中进行分离办学校、医院等社会职能的改革。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原则
  (一)政府转变职能,强化政府管理社会公益事业的职责。
  (二)总体规划,分类指导,逐步推进。
  (三)企业自主选择分离的步骤和方式。
  国有企业应根据本通知积极探索分离自办普通中小学校或医院的途径;独立矿区企业和暂不具备分离条件的企业应视实际情况稳妥地进行。
  二、范围
  公益型的社会职能: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医院等。
  三、内容
  (一)关于企业自办学校
  1、企业将自办的中、小学校移交给所在地、市、县政府。福州、厦门、三明、南平四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要分期分批地实施分离企业办学校等社会职能的改革,整个分离工作在1998年底前完成(独立矿区或不具备分离条件的企业除外);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也要选择部分自办普通中、小学校的国有企业作为试点,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广,但分离工作必须在1999年底前完成(独立矿区或不具备分离条件的企业除外)。在移交过程中,学校资产应整体无偿划拨。分离后的学校办学经费,按闽政〔1997〕16号文有关规定,由省级统筹并按照各地企业自办中、小学的办学规模及级别(高中、初中、小学)核定下拨有关地、市政府。原办学企业不再承担分离后学校的经费。
  政府接收的中、小学校的机构编制须纳入当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被接收学校的教职员工应以移交前一学期末在职人员为基础,专任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审定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集体干部和“以工代教”人员经审定为合格教师的,由地方人事、教育部门录用为国家教师,经考核不胜任教学工作的人员由原办学单位安排。
  2、独立矿区企业和暂不具备分离条件的企业应继续办好中、小学校,并实行内部分离、独立核算、定额补贴,确保办学经费。当地财政、教育部门对自办中、小学的企业应继续给予帮助,实行教育附加费全额返还的办法加以扶持。
  3、企业自办的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教育学校,主要是为本企业培养人才的,可采取“企业为主,政府支持”的办学形式,或采取社会各方联合办学的形式继续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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